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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5月1日起实施

2019-04-09 09:45 | 来源: 长春日报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鉴于上位法的修订和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变化,为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突出问题,我市结合实际,制定了《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经长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第十六次会议两次审议后通过,报请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将于2019年5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立足长春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做出明确的规定,呈现出几大亮点。

  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条例》第三条在《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监管原则,即安全生产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三个必须”原则。同时,《条例》厘清了部门综合监管、专业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监管职责是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明确规定了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平台

  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平台实现应急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生产经营单位网络连接及信息共享,生产经营单位还可以通过平台报告安全生产隐患,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风险。

  明确规定了建立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公示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公示栏,公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业、专业监督管理部门及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高危行业及从业人员十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班组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以岗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安全生产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中最细小的单元。

  明确规定了加强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

  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信用分类管理,建立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及贯彻实施

  《条例》施行之前,我市将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组织开展《条例》普法宣传,让广大群众和职工知晓《条例》内容,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今后一段时期企业和班组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条例》正式实施后,我市将完善与《条例》配套的制度及政策规定,并全面开展《条例》的培训,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条例》内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

  长春日报记者 周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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