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法》新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南关区税务局通过一部动画为您划重点! 城事-长春站 王洪森 3450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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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法》新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南关区税务局通过一部动画为您划重点!

2021-09-18 16:15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为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契税暂行条例》相比,《契税法》适当扩大征税范围、适当扩大地方确定税率权限、适当调整扩大现行税收优惠,与此同时,还明确了退税和涉税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

  《契税法》在省内将如何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南关区税务局为您划重点!

  一、吉林省适用税率下调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吉林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议案》审议批准吉林省契税适用税率为3%,统一按合同签订(生效)时间掌握。

  财税[2016]23号文件关于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于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其中,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二、征税范围适当扩大

  《契税法》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纳入征税范围,将《条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调整为“土地使用权出让”。

  三、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由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法律。

  夫妻之间变更房屋土地权属、继承人继承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

  四、特定情形免税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吉林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议案》。会议决定:因房屋、土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文字、视频由长春市南关区税务局提供

编辑: 王洪森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