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通告,为切实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能,实施注销抵押登记业务优化措施。
据了解,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业务时,不再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包括房产证、土地证)换证业务,注销抵押登记即时办结、立等可取。
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业务(不换证)时,仅需提交抵押权注销所需材料,无需提供原不动产权证书(包括房产证、土地证)等换证业务材料。
注销抵押登记业务完成后,不动产登记系统将自动更新并消除登记簿上的抵押状态,原证书继续有效,不影响正常使用。对有换证需求的权利人可另行申请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在后续办理其他业务时自动换发新证书。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陆续 实习生 孙之尧
来源:城市晚报
初审: 王金顺
复审: 朱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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